“假央企”利用私募基金诈骗近80亿元,中铁中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细节遭通报丨局外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则“假央企”诈骗近80亿元的案例引发业内关注。
该案件中,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中基集团”)以投资空壳公司股权为名,先后发行“上海檀实中铁稳赢一号”、“洲实并购基金1号”等私募基金产品,非法募集78.81亿余元后随意挥霍,共造成投资者38.22亿余元损失。
而在骗局实施过程中,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上海檀实等公司、担保方中铁中基、销售方“辉腾系”公司乃至交易对手,均是“中铁中基系”关联公司。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产品均已登记备案,是否影响其非法集资的认定?
最终,法院终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中铁中基集团罚金人民币1亿元,判处孟某、岑某无期徒刑。
“假央企”的真骗局如何实施?
2015年11月至2020年6月,中铁中基集团及其直接主管人员孟某、岑某、庄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多家私募管理人,以投资北京中汇祥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京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股权为名,先后发行“上海檀实中铁稳赢一号”“洲实并购基金1号”等39只私募基金产品。
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是上海檀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檀实公司”)、上海洲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实公司”)以及合作方北京云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级公司”)三家公司。前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岑某,云级公司穿透7层股权后也由岑某持股,均由岑某实际控制。
孟某、岑某、庄某指使檀实公司、洲实公司工作人员,使用庄某伪造的财务数据、贸易合同,设计内容虚假的私募基金产品,将单一融资项目拆分为数成上述多只基金产品。
销售端则通过岑某实际控制的三家“辉腾系”公司,在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打电话、办宣传会等方式欺骗社会公众,通过虚设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变相承诺保本保息,超出备案金额、时间,滚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等方式,累计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78.81亿余元。
募集资金转入空壳目标项目公司后,从托管账户违规汇集至中某中基集团账户形成资金池,由孟某、岑某随意投资、个人挥霍,截至案发,共造成1452名投资人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38.22亿余元。
涉事公司数量繁多、看似复杂,但实际上,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上海檀实等公司、担保方中铁中基、销售方辉腾金服等公司乃至交易对手,均是“中铁中基系”关联公司。
在案件中,“辉腾系”公司谎称由具有国资背景的中铁中基集团出具担保函。“中铁中基系”是如何将自己包装成“央企”以实施真骗局的?
据了解,涉案主犯选择一家名不见经传的事业单位作为挂靠方,并以该单位的名义去注册一家集团公司,在其名下设立投资管理公司,再以投资管理公司名义在香港成立“中字头”集团公司,最后再回到内地注册中字头集团公司,一家“高大上”的伪央企就这样经过层层包装后诞生了。
穿透多层股权后的实际控制人为农村教育发展中心,旗下公司多达上百家,无一家与国企、央企有关。 天眼查信息显示,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3月被吊销。
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2019年10月14日,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以涉案私募基金均经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立案决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接立案监督线索后审查发现,涉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产品虽经登记、备案,但募集、发行和资金运作均违反私募基金管理法律规定,属于假借私募基金经营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2020年4月10日,浦东新区检察院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随后浦东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2022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中铁中基集团罚金人民币1亿元,判处孟某、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庄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病死亡,依法对其终止审理。孟某、岑某提出上诉。
2023年3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共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500万余元,查封、扣押房产、土地使用权、公司股权数十处。判决生效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资产依法组织拍卖,与银行存款一并发还投资人。
在该案件中,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产品登记备案,要如何认定“伪私募”的非法集资行为?
“两高”表示,首先,孟某等人虚构对外贸易项目、伪造财务资料发行内容虚假的私募基金,以虚假担保诱骗投资人投资,属于典型的使用诈骗方法募集资金。
司法机关应以私募基金发行中约定的投资项目、底层资产是否真实,销售中是否提供虚假承诺等作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的审查重点;应以资金流转过程和最终去向作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重点。
此外,本案募集资金汇集于中铁中基集团资金池,虽有17亿余元用于投资,但是与募集资金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投资项目前期均未经过充分的尽职调查,资金投入后也未对使用情况进行任何有效管理,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不负责任,应依法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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