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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区别

时间:2024-05-24    来源: 网络    访问量:346    点赞:146

传销案件办理中,非以行政认定作为前置,但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违法行为由工商管理部门(已撤销,现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为市监局)负责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市监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到市监局查处。二者均有权对传销行为予以查处,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传销行为予以认定。传销行政违法行为与传销刑事犯罪并无参与资金定量上的界定区分,前者无违法金额数量作为情节参考,后者则在法定刑五年以上“情节严重”档,规定了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数为,累计超过120人以上,或者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人员缴纳传销资金累计250万元以上。因此,传销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之间,并非“量”的区分,而是行为定性存在异处。

(一)传销行政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下称“条例”)中针对传销的定义,学者们存在不同观点。从字面解释上来看,“团队计酬”和“拉人头”是并列关系,存在其中一种情形便构成传销违法行为。条例第七条增加“入门费”的表述,即符合前述任何一款,均构成传销违法行为,“团队计酬”、“拉人头”、“入门费”三种情形可单独或任意组合构成违法要件形式。

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原理,应当具有一致性,只有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才有可能被评价为违法行为,当社会危害性上升到不能容忍的程度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刑罚也是最严厉的法律惩处手段。即因此,二者构成要件必然存在一定界限和区分。假设“团队计酬”、“拉人头”、“入门费”三种情形之一,可单独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以“入门费”为例,缴纳或变相缴纳(如购买商品或服务)一定费用,获得某种入门资格,即是传销违法行为,将此作为大前提,成为山姆超市会员必须缴纳260元或680元,方能具有会员资格,是小前提。以此推导出,山姆超市缴纳一定费用获取会员资格的方式,涉嫌传销违法行为。此外,倘若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性质的财物,还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再以“拉人头”为例,从字面意义来看,拉人头是行为开始,并未终了。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适用于多种商业场合或情景。譬如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譬如预备党员正式入党需要两名老党员作为介绍人,其广泛到凡是营销场合都需要不断的“拉人头”开拓业绩。单纯的“拉人头”根本无法也不可能,评判出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至于“团队计酬”,要讨论其造成的危害根源,还需探讨传销行为中的团队计酬奖金发放模式不同类型,存在的倾向性危险导向,方能窥现将不法行为通过倍增原理扩散,所引起的严重危害后果可能性。本文认为,传销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需满足前述三种特征同时具备。缴纳或变相缴纳入门费,并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组成一定层级,以下线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的行为,构成传销违法行为。这与国家工商总局部门文件中阐述是一致的。

(二)传销刑事犯罪构成要件

在相关文件中,针对需由市监局移送公安部门管辖,涉嫌传销犯罪的案件中,均存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人身或财产安全行为。刑法条文对传销行为的表述,是层层递进,同时具有“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三种情形基础之上,还应当具备引诱或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情形。基于行政法规和刑法规制程度不同,很多学者将二者以“经营性传销”和“诈骗型传销”归类。前者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后者行为特点,是需要不断诱使下线加入,维持上线收入,奖金拨比甚至不符合正常交易规则,容易崩盘。为不断吸引新人加入,典型的传销犯罪活动,通常会鼓吹机会主义,夸大财富几何倍增的威力,以澎湃激昂的成功学思维“洗脑”,会员流通的产品要么价格畸高,要么物无所值。不断加入的下线变成了金字塔尖的血包,当底端没有新鲜血液加入时,血包们先前的资金投入将可能全部化作乌有。回到刑法层面犯罪行为构成要素中来,犯罪客体必须是犯罪行为侵害并由刑法所保护的要件,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其次,犯罪行为造成一定程度上事实发生(结果犯)或可能存在(行为犯)的危害后果。从犯罪简单客体来说,行为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权利时,可能涉嫌对人的暴力犯罪或侵犯财物类犯罪,也有同时兼具之的复杂客体,譬如抢劫罪。假若公民在意识清醒之下对私人财物予以有权处分时,刑法不能且无权干预。而“诈骗型传销”,在刑法唯一应当予以制裁的传销犯罪行为中,“骗取财物”是构成要件之一。这仿佛与传销犯罪只有参与人而不存在被害人又存在悖论,刑法对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予以打击,对受单位指派或从事一般劳务性事项的工作人员,并不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传销犯罪活动领导者和组织者,是奖金和计酬模式的设计者,是直接起盘、操盘的灵魂人物。传销手法和虚假话术的整体编造与包装,是在其直接或间接指使下完成的。使用欺诈骗取方式牟取下线利益的行为,属于诈骗型传销犯罪,而参与者是否认为被骗,并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参与者无论知晓被骗与否,只要其继续发展下线,就已经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刑法不追究一般参与人刑事责任,但行政法规可以对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处理,同时相关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处理,无需退还被害人(亦不存在被害人)。

因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要件,是以缴纳入门费获得会员资格,通过拉人头组成层级关系,上线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并同时存在引诱、胁迫他人参与或骗取财物行为,构成该罪。其中,骗取行为,可能体现在能够暴富的奖金制度(下文中将举例演算其荒谬性)、价格畸高甚至伪劣,并不具有流通(在传统传销犯罪活动中,商品仅作为道具掩饰虚假交易)价值的商品中。也可能体现在为追求快速业绩增长,通过谎骗形式诱使他人加入,比如传统传销犯罪中,以相亲、介绍工作,甚至色诱名义开展拉人头(拉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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