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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利用微信建群方式抢红包进行赌博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时间:2024-07-08    来源: 泸水法院    访问量:1092    点赞:146

沂法案例【2024】027

01

基本案情

(图片来源网络)

2017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江某、张某、聂某、马某与同案犯王某等人结伙,通过每日新建微信赌博群,组织他人以抢微信红包金额来计算点数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从庄家赌资及从赢家中每局抽头获利。被告人江某等人冒充赌客在赌博群中引诱他人参与赌博,每天参赌人员高达数百人,本案案发时涉案赌资累计2000万元以上,各被告人均从中非法获利。

02

法院审理

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建立、运营微信赌博群,组织他人赌博,无论是人员规模、公开程度、获利途径和方式、专业化程度,都与网络赌博中的开设赌场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江某等人涉案赌资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03

法官说法

微信作为沟通交流的通信软件,其自带的聊天建群及红包、转账支付功能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一些不法分子将线下赌场开到线上,利用微信建群、抢红包等方式邀约人员进行赌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广大网民一定要擦亮眼睛,切勿图一时刺激或利益参与任何形式的网上赌博,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切莫心存侥幸,否则锒铛入狱,悔之晚矣。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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