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赌博机非法获利,犯开设赌场罪!
在网上购买打鱼礼品机
并从中获利
这种行为犯法吗?
被告人郭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22年8月在网上购买一台“捕鱼机”后,与被告人李某商议将该机器放置在李某经营的旱冰场内供群众赌博,郭某负责机器的管理,李某在郭某不在时代为管理,同时郭某每月支付李某3000元场地费。
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赌客以扫赌博机上自带的收款二维码支付的方式进行游戏,后通过游戏赢取积分,凭借积分兑换放在赌博机中的各品类香烟。2023年4月6日,公安民警在李某经营的旱冰场日常工作检查时查获一台“捕鱼机”和该机器内各品类香烟27包。经鉴定,查获的“捕鱼机”具有退分等赌博功能,属于赌博功能游戏机。经查证,郭某共收取赌资159244.93元,非法获利7510元,李某非法获利3000元。
2023年4月10日、4月17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郭某、李某先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郭某退缴违法所得7510元,被告人李某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场地,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故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故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赌博机及香烟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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