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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赌博网站“拉人头” 构成开设赌场罪获刑

时间:2024-08-13    访问量:149    点赞:24

案情简介

近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人小王(化名)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拉人头”赚取佣金,法院依法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王于2019年开始在某娱乐城网站进行赌博。2022年7月,其在娱乐城网站看到“合作伙伴”活动,活动内容为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注册并赌博便可以按照网站的代理规则赚取佣金,小王注册代理账号后将生成的链接发到QQ群。至同年10月,小王累计共发展32名下级会员,赚取佣金为人民币2032.8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王明知某娱乐城为赌博网站,仍为该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32个下级会员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法院依法判处小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032.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利用网络赌博的不法分子众多,以娱乐、游戏等方式进行赌博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要登录来历不明的网址和点击不明链接,不随意下载可疑软件,切莫沾染赌博恶习,更不要拉人参赌,否则害人又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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