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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锋说法|“共享经济”开新店?警惕传销新“马甲”!

时间:2024-07-15    来源: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访问量:280    点赞:120

近日,前锋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对被告人周某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上缴国库。

「 法院审理查明 」

2023年4月,被告人周某经朋友罗某平介绍,进入了一个“共享经济”团队。该团队的操作模式是由“老店员”介绍新人加入一个“微脉群”,该“微脉群”的群主为店长,群员就为店员。老店员会指导新店员通过后台链接实名注册个人信息,而后新店员便可参与交易。

之后,店长以虚构经营活动的方式,不定时在群内发送“古玩”图片,店员就“古玩”图片预约交易金额,店长再根据前一天的预约情况分配交易对象,店员按照交易金额将款付给卖方,且店员还需额外支付交易金额的2.5%给自己的进群推荐人,由推荐人将这部分费用层层上交至店长,再由店长进行分配。这样倒手一圈之后,店员就会收到此次支付交易金额的104%(利润即为交易金额的1.5%)。同时,每个店员需积极推荐其他人进群参与交易,店员成为推荐人的过程即“纳新”,店员介绍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且交易金额超过10万元就可以单独开分店,成为店长。

被告人周某在加入“微脉群”后积极介绍他人加入,在短时间内一跃成为店长。陈某桂、陈某相、夏某波等人经被告人周某介绍加入“微脉群”后也开始积极“纳新”。陈某桂、陈某相、夏某波三人先后达到开店条件,遂独立出来成为周某下属分店的店长,其中陈某相店的店员王某林达到开店条件后也独立出来成为了店长。各总店和分店均以上述方式开展交易及参与提成。

2023年8月31日晚,陈某桂的店因“纳新”不够,导致无法派单交易,并于9月1日关店,致使陈某桂店中8月31日早上参与交易的68人约40多万元交易资金未能回款。截止案发,被告人周某名下的一级分店店长有3人,二级分店店长1人,被告人周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某虚构经营活动,要求参与者以购买商品的名义参与交易从而获得准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以持续收取“人头费”维持组织的运转和成员的回报,骗取财物,组织内部参与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层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经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锋锋说法」

根据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传统“拉人头”式的传销也从小黑屋搬到了互联网,然而,传销形式虽然形形色色,但万变不离其宗。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强甄别能力,不要被新兴业态、新兴名词等迷惑,远离传销陷阱。一旦发现传销活动线索或发现自己被骗误入传销,务必要保持头脑清醒,留存证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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