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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碎“技术中立”的“美丽谎言”——西山法院审结全国首例域名黑产网络犯罪案件

时间:2023-07-28    访问量:300    点赞:69

你司明知域名因内容涉黄、赌、诈等违法违规而被冻结,仍不履行相关义务,予以直接解冻,致使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已构成“帮信罪”。

我们只负责技术,他人用这些域名去干什么,不关我们的事啊!

以简单的“技术中立”原则

就能轻轻松松逃避责任?

让我们一起了解下面这个案例

击碎“技术中立”的“美丽谎言”

近年来,电子网络技术更新迭代快速,互联网产业正处于蓬勃发展的上升期,互联网技术在孕育出多种新产业,极大地便利公众生活的同时,亦为新型网络犯罪提供了滋生的空间,对公民合法权益及社会正常秩序造成新的威胁。当前互联网领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已逐渐出现了依托于规模庞大的黑产链野蛮生长的新特征。其中,域名黑产链的上游环节主要指域名提供者对所出售域名进行违规解冻、协助转回注册商及解析等操作,帮助违法犯罪人员继续使用域名从事黄、赌、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下游环节则指违法犯罪人员利用上游环节提供的帮助,进一步实施的黄、赌、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当前域名黑产链上的各环节联系紧密,上游环节为下游犯罪行为的实施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帮助支持,亦对下游犯罪法益侵害后果的发生起到了不容小觑的协助作用,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不亚于下游直接实施的黄、赌、诈等违法犯罪。但是,由于域名提供者只提供域名销售和域名解析技术,对域名购买者如何使用域名不知情且无监管义务,属于网络链条上的远端技术提供者,故往往因无法证明主观明知而成功逃避打击。

2022年,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被告单位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怀某某、李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系云南省公安机关侦破的全国首例域名黑产犯罪案。该案的成功审结,对打击域名黑产链上游犯罪形成了有效突破,同时也对界定受法律保护的技术中立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合理界限这一理论前沿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实践探索。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被告人怀某某、李某某等人成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专门从事域名注册、域名交易等经营活动。其间,怀某某等人在明知所出售域名被大量用于涉黄、赌、诈等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通过宣称域名具备“防封”“绿标”“二级不死”等技术功能,并使用事先确定的“BC”“菠菜”“白菜”指代“博彩”,使用“六合”指代“六合彩”,使用“BA”指代“备案域名”等销售暗语及话术,向他人出售大量域名。

同时,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规避责任,对已被冻结的涉嫌违法违规域名,不履行实质审查义务便实施肆意解冻、协助转回注册商及解析等操作,帮助违法犯罪人员继续从事黄、赌、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经鉴定,从公司后台涉案域名提取到2198部淫秽视频。现已查明,通过涉案公司门户网注册或销售的域名已在全国多省份被用于开设赌场、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计280余起。

法院判决

被告单位作为以销售互联网域名为主要经营范围的网络科技公司,其单纯销售域名的行为本属技术中立行为。但在经营过程中,被告单位基于逐利目的,不仅用暗语进行销售,使用事先编辑好的销售话术,而且还在已有全国各地多家公安机关因其出售的域名被用于黄、赌、诈等违法犯罪而向其调取证据,责令其整改等级保护和进行违规域名自查等情况下,仍对大量因内容涉黄、赌、诈等违法违规而被冻结的域名予以直接解冻,或以转回原注册商重新解析的方式变相予以解冻,导致大量域名被他人用于黄、赌、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客观上看,被告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域名进行解冻和转回的行为,超出了网络安全法及相关行业规范的允许范围,不属于通常的日常行为样态,不具有社会相当性;主观上看,被告单位足以认识到解冻、转回的域名会不可避免地再次被不特定对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致力于此,故足以认定其具有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确定的故意。据此,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西山法院根据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以被告单位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怀某某、李某某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不等,并对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分别处以罚金人民币4万元至200万元不等。宣判后,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服判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现一审判决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域名交易行为本身属于“技术中立”行为,并不为法律所当然禁止。但在本案中,某网络科技公司以行业“黑话”“暗语”“代号”作为掩护,主要面向具有实施黄、赌、诈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实际需求,在明知下游人员的行为为法律法规所不容许的前提下,仍然有针对性地向其提供具有所谓“二级不死”“防封不拦截”“经备案”等技术特征和功能的域名,以帮助下游人员规避、绕过国家网络关防及互联网公司安全防护机制,逃避监管与查处。

该公司及各被告人明确知晓其所销售的域名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行为,且公司事实上具备开展域名自检自查监测并对违规域名进行冻结封停,防范下游违法犯罪的技术能力,却为从客户群体中谋取更多黑色利益而拒不依法履行相应监管义务,在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即对违法违规域名予以直接解冻或以转回原注册商的方式变相实施解冻,导致大量域名被他人持续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就有关部门责令其进行内部整改、加强自查监管、履行违规域名报告义务等要求,该单位则以提交形式性的材料或选择性报告少量违规记录等方式阳奉阴违、应付了事。故本案事实足以表征出各被告人的行为已显然超越了正常域名交易领域通常、必要的范畴,不能为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容许,不具有社会相当性,不应受到技术中立原则的保护。

域名黑产领域已经成为网络犯罪和跨境违法犯罪的主要源头和发端,在持续打击下游网络违法犯罪的同时,从源头上根除黑色产业链的上游环节亦为必要。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技术中立”并非互联网从业者绝对免责的“避风港”与“护身符”,任何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都不得对自身管控范围内的不法行为置之不理,听之任之。

法律不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悖公序良俗的不良信息在互联网肆意传播扩散,不容任何经营者为谋取一己私利恣意妄为,不容以域名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产业被不法行为裹挟着野蛮生长。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创新必须首先回答好安全及合规这两个基础命题,维护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生态需要每一个经营者、参与者始终在合法合规这一底线问题上保持清醒与警惕,正确处理好合规与发展的关系,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自觉主动接受依法监管,推动行业良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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